選民資格案件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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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民資格案件可以調解嗎?

選民資格案件可以調解嗎?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人民法院對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並將判決書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通知有關公民,以便於有選舉權的公民在選舉日到來時能夠莊嚴地行使自己的選舉權。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是對選民資格問題的最終決定,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應當説明的是,選民資格案件不適用調解。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雖然有起訴人、選舉委員會代表及有關公民參加,但不能適用調解,不得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因為某一公民是否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否具有選民資格,只能依據法律的具體規定,不受有關主體意志的影響。

二、審理選民資格案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必須以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處理作為前置程序。按照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對於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應先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起訴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公民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與通常程序中的原告不同。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可以是與特定選民資格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也可以是與特定選民資格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公民,只要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對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訴訟。

3、選民資格案件,由起訴人在選舉的5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選舉目的5日前是起訴人行使訴權的法定的不變期間,不符合該期限規定的,則起訴不符合條件。同時,選民資格案件由選區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以使法院便於調查案情,及時審結案件。

4、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應當確定開庭審理日期,並通知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及有關公民參加。這裏的有關公民,是指案件涉及選民資格的公民。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選民資格上有異議,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由法院做出判決,受理選民資格案件,法院並不能調解,而是應當走審判程序。起訴人應當在選舉日之前五日內向當地基層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後,在選舉之前出具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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