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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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起訴方式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傳喚方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 轉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總的來説,獨任審理並不只適用於簡易程序,不過,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的情形比較少見,即便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法官也需要為審理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不管是哪種審理形式,並不會影響法院最終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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