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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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程序基本定義

什麼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其特點是:

1、認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事實而不是解決民事權益的爭議;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階段性,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是前後銜接的兩個階段,除權判決依催告申請人再次申請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階段適用獨任制,但進入除權判決階段則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3、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二、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範圍

1、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18[1]條第1款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事項,都不能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2、《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公示催告並作出除權判決。

3、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公示催告程序申請條件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四、法院受理髮出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後,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天。

五、利害關係人享有權利

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申報權利的程序是:

1、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或在申報期間屆滿,判決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關係人在向法院主張權利時應向法院出示票據,法院即時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查看該票據,如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應當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如利害關係人未在判決前申報權利的,可以在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確權。

六、公示催告程序功能體現

公示催告程序是隨着社會的發展,為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而逐漸發展起來的。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功能:

1、維護失票人的合法權益;

2、對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

3、確保票據流通的安全。

以上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做的詳細解釋。若您的票據不幸丟失或摧毀了,可以通過申請公示催告程序來保全或恢復您票據的持有權利。同時,此程序也有利於咱們社會經濟更加穩定和諧的發展,為失票人提供了享有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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