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效力公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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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效力公證是指以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執行效力公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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