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判決執行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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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國家執法機關在判決後的法律程序是執行,同時這個執行程序是有法律期限的,而各種法律的執行期限也有所差異,為此本站為就判決執行期限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準備了一些資料,希望能為您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法律對判決執行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各法種關於判決執行期限及其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00年03月10日開始施行。

第八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於(法釋〔1998〕23號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總政治部保衞部: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刑事案件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採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查辦,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對於在法定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規定。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得隨意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與審查起訴羈押期限不得互相借用;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罪犯,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按期執行。辦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請示、答覆時間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限,方為有效,如果超過期限,就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1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6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第16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也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被申請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員又不便前往執行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函後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次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託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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