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調解書強制執行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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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調解書強制執行的時間是多久?
生效調解書強制執行的時間是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書。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7、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四、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交付財物或票證。
6、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
人民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屬於法律文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以後就發生法律效力,既然願意接受法院的調解方案,應該按照調解書的約定履行應盡義務,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履行應盡義務,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後,一般6個月內都會完成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