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後還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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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後還能反悔嗎?
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後不能反悔,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證人陳述作證;
7、交叉詢問質證;
8、法庭補充詢問;
9、證人退庭。
三、證人證言的質證流程是怎樣的?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四、民事訴訟證人有哪些權利?
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詞的權利,證人如不通曉當地的語言文字,有權要求法庭為其提供翻譯人員。
2、有要求宣讀、查詢、補充、更正自己證言筆錄的權利。
3、有獲得經濟補償或報酬的權利。
4、有請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權利。
5、享有特殊情況下的拒絕作證權,又稱拒絕證言權或證言特免權,即當證人有義務向法庭作證時,法律賦予證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況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擔作證義務的一種特殊的權利。
五、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事實上,證人在作證的時候應該如實向法院陳述自己知道的情況,如果提供了虛假的證詞,隨後也沒有向法院説明,假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證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於證人提供的證言,庭審過程中會質證的,證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