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未出庭作證的後果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證人未出庭作證的後果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證人未出庭作證的後果是,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刑事案件只有證人證言可以定罪嗎?
刑事案件只有證人證言不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不管在刑事、民事還是行政訴訟活動中,一般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且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當然國家有關部門也需要依法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我國法律制度也明確規定,打擊報復證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