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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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一、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合夥經營的書面合同或協議;無書面合同或協議的,應提供口頭合夥協議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能夠證明合夥關係存在的證明材料。

2、有關部門批准合夥經營的登記手續、營業執照、合夥的字號、負責人、開户銀行及帳號等證據材料。

3、合夥人各自出資數額、實物的名稱、數量或技術等證明材料。

二、合夥合同糾紛的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1、證據主體合法。

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

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

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

證據材料最後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三、合夥合同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四、合夥合同糾紛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申請仲裁?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發生合夥合同糾紛以後,合夥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證明材料,因為在合夥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法院主要也是依據合夥合同進行審理的。一般合夥合同當中應該註明各位合夥人的基本情況,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期限,利潤分配等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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