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公安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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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公安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中公安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中公安立案偵查期限沒有限制,逮捕嫌疑人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公安偵查期間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公安偵查期間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

(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經濟困難申報材料;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四、公安偵查期間被羈押律師會見嫌疑人需準備哪些材料?

1、授權委託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律師執業證。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

五、公安偵查的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在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公安部門的偵查期限幾乎是不受限制的,而公安部門也不能在沒有任何有效證據的情況下,隨便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取得了相關的定罪證據的,才能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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