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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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怎麼處理?

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怎麼處理?

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應當是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承包人與發包人一旦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項目,從施工合同主體的相對性角度來看,承包人就構成對施工合同的實質性違約,發包人當然可以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並可以依法解除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轉包工程行為,造成工期延誤及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還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賠償要求。

如果承包人是採取掛靠方式非法轉包工程的,出借資質的被掛靠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與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的,則建設單位對該轉包行為也有過錯,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當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後,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就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工程款就算糾紛。

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於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個人承包的規定是什麼?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關於工程的承包等相關問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資金需要注意簽訂合同的基本內容。在完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才能夠做出最終的決定,並且簽訂合同。當然了,個人如果存在承包合同糾紛,那麼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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