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和留置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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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和留置權有何不同?

一、動產質權和留置權有何不同?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體現在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權和留置權的標的不同等方面,具體的不同如下:

1、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書面約定而形成,屬於約定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形成,屬於法定擔保物權。

2、質權和留置權的標的不同,質權的標的除了不動產外,權利也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留置權的標的只限於動產。

3、標的物佔有的條件不同,質權的標的物在雙方設定質權時轉移佔有,該標的物可以是債務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留置權要求債權人所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即債權與標的物的佔有取得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對於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債務人的。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且沒有受清償時可以當然行使;留置權的行使除了債權已屆清償期且未受清償之外,還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以行使。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有哪些?

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包括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標的物有所不同等,具體的區別如下: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註銷登記即意味着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質權的成立與保持則與抵押權不同。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佔有於債權人,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蔘質物佔有的繼續也是保持質權的條件,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2、標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

3、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在建立債務關係的時候,債務人可能會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不同,債權人可以獲得的權利也會存在區別。若債務人利用自己的動產設立質押,那麼債權人可以獲得質權。在各方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債務人如果不履行義務,在基於基於同一個法律關係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依法留置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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