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後起訴程序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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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後起訴程序是合理的嗎?

一、仲裁裁決後起訴程序是合理的嗎?

是不合理的,仲裁判決後不能上訴。仲裁後不能起訴,除了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之外其他糾紛經過仲裁以後就不能夠再起訴了。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三、哪些情況下仲裁結果可以被撤銷?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如果仲裁庭已經對一個糾紛案件作出仲裁裁決之後當事人對於仲裁結果不滿意的是不能夠提起上訴的。因為我國對於仲裁案件的處理方式是採用一審終結制度,也就是説給出了裁定結果之後當事人是沒有權利進行上訴的,但是可以要求撤銷原來的裁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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