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迴避原則的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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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迴避原則的解釋有什麼?

公證迴避原則的解釋有什麼?

公證活動的迴避原則是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公證迴避是指在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應當避開或退出辦理該公證事項的工作。迴避原則是指公證員不能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迴避原則是為了保證公證事務得到公正處理而設計的一種制度。

公證迴避,是指在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應當避開或退出辦理該公證事項的工作。該制度是為了維護公證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證公證機構依法正確行使公證權而設立的,有利於維護公證機構的尊嚴信譽,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誰有權執行迴避原則?

1、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以及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這裏要注意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在民事訴訟中,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3、公安機構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和偵查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院長的迴避。

5、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本院檢察長、同級公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

6、對申請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請回避應當明確提出理由,如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而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此外,對於迴避理由中的第5種情形申請回避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當庭駁回。另外,提出迴避的方式,既可以書面方式,又可以口頭方式。

進行公證活動時,要遵循迴避的原則,辦案的民警需要回避,由公安機構決定,對於迴避制度它適用於一些比較重要的事項,迴避的種類既包括自行迴避、申請回避,也包括指令迴避,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自己的這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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