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可以立馬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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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可以立馬走嗎?

一、試用期辭職可以立馬走嗎

1、試用期離職不可以馬上走,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與用人單位進行工作的交接,交接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後,可以辦理離職。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規定的時間是多久

1-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三、在試用期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

在試用期內,若是認為員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又沒有什麼證據,此時辭退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要是可以證明確實是員工不滿足錄取條件的話,則此時辭退並不需要支付補償。

一般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過了三天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勞動者都可以離開工作崗位,並且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被單位辭退,可以隨時離職,用人單位只需要支付工資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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