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應訴沒有提管轄權異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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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權異議是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的,所以被告是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被告應訴沒有提管轄權異議可以嗎?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對於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異議的,允許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順延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內對法院管轄權提出了異議,但在法院就有無管轄權問題作出裁定前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接受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了異議。此後,當事人在訴訟中再行提出管轄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

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要確定是歸哪個法院來進行審判。如果當事人認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話,就可以進行提出。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審核,如果確定現在審判的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話,那麼將會交給可以審核,有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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