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有哪些法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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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有哪些法定解除權

一、發包人有哪些法定解除權

發包人有這些法定解除權:

(一)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

(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

(三)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

(四)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不同意修復的。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發包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1)發包人的權利

1)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以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2)承包人沒有通知發包人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3)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應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票標準進行驗收;

4)發包人對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發包人的義務

1)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並且接收該建設工程;

2)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發現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止、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4)由於發包方變更計劃,提供的材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發包人有時候也被叫做發包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將工程交給承包人來承接,那麼承包人就需要履行合同當中的義務,如果不能履行,那麼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擁有隨時檢查工程質量的權利,也需要承擔支付價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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