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怎麼量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構成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應這樣量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土地,情節嚴重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主體要件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態度;

(3)客體要件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4)客觀要件即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可以判處緩刑嗎?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説明,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緩刑的考驗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得到緩刑處理的,在我國法律一定的條件,首先犯罪分子的量刑不能是重大案件的主謀,這種行為對社會穩定造成極大的危險,如果沒有立即對犯罪分子制裁的話,就會繼續破壞社會的穩定。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的量刑分為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是包括了主體要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要件(主觀故意)、客體要件(違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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