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侵權行為如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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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別管轄:

民事訴訟法侵權行為如何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由中級、高級和最高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的一審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且涉外的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部分知識產權案件、海商事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仲裁裁決執行案件、涉外仲裁領域的保全。

高級法院: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

(1) 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住所地不一致的,有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 雙方當事人均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仍原告就被告(但不得超過1年)。

(4)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特殊規定:

(1) 合同糾紛的特殊地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網購合同糾紛的管轄: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系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約定。

(2) 侵權糾紛的特殊管轄: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三、專屬管轄:

(1) 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 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3) 繼承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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