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二審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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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二審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二審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二審期限是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閲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由於目前二審中撤回起訴仍繫個別現象,尚未引起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的重視,若放任這種情況發生帶來的危害不可想象:

首先,二審中原、被告訴訟地位將不再平等,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 。原審原告一方對具體案件有一撤到底的權利,這種動輒不順我意就推倒重來的做法,從根本上抹殺了被告之前為訴訟活動做的所有努力,使被告處於完全被動的地位,被告若想解決原本的糾紛,只有通過另交訴訟費作為原告另行起訴,而在本次訴訟中一審二審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律師費和其他應訴、收集證據等過程中開支的各項費用無法要求原告補償,另一方面原告另行起訴或者應訴也是同樣的情況,結果只會增加雙方的訴訟成本。

其次,將導致訴訟資源的嚴重浪費。第一,現行民訴法規定,原告撤回起訴後,在法定期間內有權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訴訟。 若法院對原告的撤訴申請不加限制,只要查明出於自願就可以隨時准許,同時考慮到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理論上原告可以無休止的提起訴訟,利用各個法官對相關案件事實認定和法條適用方面理解的不同,同時鑽法官自由裁量的空子,在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反覆選擇,甚至在同一個法院的不同承辦法官中反覆選擇,重複起訴,做最有利於自己的嘗試。這可能導致一件極為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最終經過兩級法院多個法官的多次審理,大量程序性工作被重複,不同承辦法官反覆就該個案作案前閲卷工作,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第二,原告可以從已被撤銷的一審判決中刺探法院對該案的傾向性意見,並在通過前一次訴訟雙方的質證和辯論後,針對被告的反駁意見和證據,補充收集和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刪改起訴書和辯論意見中對自己不利的陳述,甚至大膽銷燬、塗改關鍵證據,收買證人作有利於自己的陳述,給審判工作中的事實查明帶來極大難度。第三,由於二審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則一、二審的訴訟費用均應減半由原告承擔,原告經歷了兩審法院的審理,最終卻只用給一次案件受理費用,從另一個角度再次浪費了訴訟資源 。

最後,原告隨意濫用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起訴權和上訴權,不僅造成當事人的訟累,使國家的司法資源產生了極大的浪費,影響人民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並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壞了人民法院的形象。這一行為若被大面積效仿,導致鑽空子的現象氾濫,則法院正常的工作流程必將崩潰,而以各案被告為首的其他當事人極易將對原告的不滿轉嫁法院頭上,質疑司法權威。社會大眾若知曉此現象,必會責怪司法不公,不再相信法律能有效保護人民的利益,屆時法制社會的穩定將蕩然無存。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因為第一次的判決不滿意而希望得到不一樣的判決,此時法律就賦予當事人一次機會可以再次上訴,而法院在二審中也是有限制性的時間的,因為根據國家的司法資源有限性是需要儘快處理這些已經確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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