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後申請審判監督程序的律師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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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後申請審判監督程序的律師費是多少?

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後申請審判監督程序的律師費是多少

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後申請審判監督程序的律師費不是法定的,律師費和以下因素有關: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後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事實上,我國訴訟活動實行的都是二審終審制,對於申請撤銷相關法律文書的第3人來講,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執行二審的判決的,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或者證據顯示二審的判決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根本不會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律師費也需要親自到律師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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