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再審理由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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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再審理由包括哪些?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六)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七)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通過上面民訴法條文不難發現,民事訴訟法再審理由包括很多,如適用法律錯誤、有新證據出現、一審採用證據有誤、原判決證據不足等。當事人向上級法院提出再審,需要寫一份再審申請書,申請書要註明原判結果、適用法律有誤、申請再審理由等,並且要附上相關最新證據。完成這個事情需要大量法律知識,當事人可以向代理律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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