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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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經濟糾紛時,如果協商不成,很多人第一反應都想到了通過法院起訴解決,人們認知度較大的訴訟分類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相比於民事訴訟,經濟訴訟的範圍更小但也更明確的指向經濟糾紛,那經濟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經濟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先了解一下經濟訴訟的定義和大致分類,經濟訴訟是人民法院針對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法律行為,經濟糾紛案件有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存在經濟關係上的問題無法解決時,例如權利義務無法釐清、遭受經濟權益的非法侵害等,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經濟訴訟。經濟訴訟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包括起訴、上訴、申訴和答辯,這種分類方式也與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關,經濟訴訟的起訴是原告通過向法院提交經濟糾紛起訴狀提出訴訟請求,目的是向法院陳述自身的經濟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實。而經濟訴訟的上訴是訴訟結束後的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通過提交經濟糾紛上訴狀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判決。答辯是經濟訴訟的被告方通過提交經濟糾紛答辯狀迴應原告的起訴,進而闡明自身態度的。

先以原告的立場介紹一下經濟訴訟的程序,當發現自身的經濟利益受到侵害時,如果不想通過雙方協商或者經濟仲裁解決,就可以考慮提起經濟訴訟了。在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前,要準備好起訴的材料,包括經濟訴訟起訴狀和相關證明材料。起訴狀的書寫要清晰明瞭,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性別、地址、單位等個人信息,還包括明確的起訴事實和理由。

舉個例子,原告的貨品發出後一直沒有收到被告的貨款,協商後也拿不回貨款,原告要起訴被告的話,就要準備雙方的買賣合同、協商時的證明材料、起訴狀等。相同的,如果是公司財產分割不公的話,也是需要準備起訴狀和相關證明材料。

材料準備好後,前往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立案,法院需要一定的時間確定受理與否,一般是一個星期,如果法院認為案件不應該被受理,就下發不予受理的通知書。案件被受理以後,會受到受理的通知書,需要拿着法院下發的繳費通知書進行訴訟費用的繳納,同樣也是一個星期內完成,如果超過一個星期仍不繳納訴訟費用會被視為自動撤訴,實在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和免交。費用繳納完成後,就可以等開庭了,法院會在開庭前給到雙方當事人法院的傳票。法院判決下來後,不滿意判決的可以準備經濟訴訟上訴狀和相關證明材料,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重新審判。那對於案件的被告來説,通常都是在接收到法院的傳票才開始訴訟的程序,要準備經濟起訴答辯狀,陳述清楚自身的情況,對原告提出的侵害經濟利益的説法做出解釋或者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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