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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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要想對犯罪嫌疑人發起公訴,就必須做到證據確鑿。而收集證據的時候,辦案人員要按照程序進行,保障證據的合法性及客觀性。否則,經過檢察院審理,發現非法證據的,要進行排除。那麼,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關於證據的條款也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1、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2、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二、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的意義是什麼?

1、有利於司法機關嚴肅執法

有利於司法機關嚴肅執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員非法取證行為。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執法人員在實施違法行為之前,就想到其後果。非法證據的排除,是對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工作的最終的否定和譴責。有利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執法機關,在執法機關採取非法手段調查收集證據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並在以後訴訟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項訴訟行為,最有效的莫過於其無效,而想制止辦案人員的非法取證行為,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宣告其違法獲得證據不具有可採性。從而督促司法機關守法並依法辦案。

2、有利於徹底糾正違法行為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於徹底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減少冤假錯案。實踐中,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無不與辦案人員違法取證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儘管可能放縱犯罪,但其最大優點就是要保證言詞證據的自願性,從而達到定罪處罰的準確性的目的。

3、有利於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非法證據規則有利於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能促進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轉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否在刑事訴訟中確立,存在一個價值權衡的問題,如果允許將非法取得的證據作為定案證據,對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實現國家刑罰權是有益的,但這樣做是以破壞國家法律所確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為代價的。

綜上所述,非法證據是危害很大,對案件的走向產生影響,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範圍包括暴力、脅迫及刑訊逼供得到的言詞證據、和案件無關的實物證據及犯罪嫌疑人的假口供等。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後,要重點對證據的合法性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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