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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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人們處理糾紛的方式很多,包括第三方機構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等。其中,訴訟是解決矛盾的最後手段。民事訴訟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活動,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進行,其中當事人的界定是有一定範圍的。那麼民事訴訟當事人範圍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説法。

民事訴訟當事人範圍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範圍是什麼?

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與原告相對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稱為被告。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是第三人。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約束,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也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因不同的訴訟階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審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特別程序中稱申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再審程序中,適用第一審程序的,稱原告、被告;適用第二審程序的,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申請人、被申請人。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特徵是什麼?

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的一方,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起訴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當事人進行訴訟,是要人民法院對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作出裁判。因此,雖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分為狹義當事人和廣義當事人。狹義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當事人還包括訴訟中的第三人。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範圍包括案件原告、被告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這裏比較難理解的是第三人,包括對訴訟標的有請求權和無請求權但是和訴訟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而民事訴訟代理人、證人都不屬於第三人範圍。參加民事訴訟,必須要符合一定條件,其中就包括有明確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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