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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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有什麼?

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有什麼?

《證據規定》對二審程序中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區分了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當事人在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根據舉證期限制度,當事人在一審庭審結束後才提交的證據可不予接受認可,但鑑於當事人可能的過錯或因某些確實存在的客觀原因的限制,有些具有證明力的證據並未在一審結束前提出,如果二審程序再不加以認定,不予以採信,那就有可能導致裁判失衡,有違當事人訴訟機會均等的訴訟理念,也有違司法裁判公正的價值追求,故採取這一措施是有必要的。當然,在這裏,“新發現”的證據包括兩種,一種是在一審庭審結束後新出現的證據,應屬於二審中的新證據。另一種是在一審結束前已經存在的證據,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無法知道該證據已經出現的情形,當然,當事人無法知道該證據是由客觀原因所致。

第二種情形是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應當准許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請求。注意:在這裏僅指當事人在一審階段曾提出過的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請求,而在二審程序中再次提出申請的情況,而不包括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未曾提出過的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請求。

二、民事訴訟二審當事人的特點是什麼?

民事訴訟二審當事人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民事訴訟中,有廣義的當事人與狹義的當事人之分。廣義的當事人是指單一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羣體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以及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則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定義是指因自身相關的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

3、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因為自身相關的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執。

(3)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民事訴訟中,二審提供的新證據有兩種情況,民事訴訟二審的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當事人是指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與自身民事權益相關而引發的爭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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