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民事訴訟再審有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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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才符合再審的條件。

怎麼認定民事訴訟再審有新證據?

一、再審中的新證據的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才符合再審的條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是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果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只是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則不應當認定為新的證據。

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於再審中的新證據作出了細化規定,即“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條文中的基本事實是指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有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具體有以下幾種:

1、新發現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

2、新取得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

4、未質證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交,由於原審法院的原因,未組織質證且未作裁判根據的。

二、再審中新證據的審查

當事人應當在合理、適當的期間內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再審申請人未在原審提交證據,應當向法院説明未在原審提交證據的理由。一般應要求再審申請人書面説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證據的時間,並書面説明該證據為新證據的理由。再審申請人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法院應當採納但予以訓誡、罰款。即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新證據不因原審逾期提交而證據失權。

有些時候,我們因為多種客觀原因在庭審結束後才獲得新的證據,我們一定要保證新證據的形成是在庭審結束前的。另外,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要能證明原先的庭審結果是錯誤的,才能對結果有實質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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