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審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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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個期限的。在我國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也是有期限的,但是在這個民事訴訟法審限中分分為一審,二審等多方面,那麼一審,二審或是特別程序審結期限各個多久呢?下面本站小編就帶您對民事訴訟法審限進行了解。

民事訴訟法審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審限是多久

一、一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二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特別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四、審判監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民事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民事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五、特別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民事訴訟法審限。無論是哪個環節的審訊都有自己規定的時間的期限,但是如果遇到特殊的情況,也可以通過申報到最高人民法院,得到批准後可以得到相應的延期。所以我們如果是民事訴訟方的乙方,如果對審判有異議也是可以再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上訴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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