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時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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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時間流程

當事人選擇民事訴訟進行解決問題,很多情況屬於被迫選擇此方法。一旦選擇了此途徑就會有許多問題想要弄明白,比如民事訴訟程序安排、民事訴訟程序時間需要多久等。民事訴訟從訴訟開始到法院判決書送到您手中,所走過的每一個步驟和每一步所需時間,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如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訴訟時效

1、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135條)

2、特殊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特殊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特殊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二、申請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新民訴101條)

2、訴中財產保全:對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新民訴100條)

3、救濟程序: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新民訴108條)

三、立案期限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立案登記司法解釋2條

2、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四、送達時間及方式

1、送達時間: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新民訴125條)

2、直接送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新民訴85條)

3、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新民訴86條)

4、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新民訴88條)

5、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新民訴89、90條)

6、公告送達:國內公告送達: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新民訴84條);涉外公告送達:適用於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3個月。(新民訴267條)

7、其它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新民訴87條)

五、答辯期

1、一般案件答辯期限: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至原告。(新民訴125條)

2、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答辯期30日,並可申請延長,但有法院批准決定。(新民訴268條)

六、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

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新民訴127條)

六、舉證期限

1、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新民訴司法解釋99條)

2、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3條)

七、申請延期舉證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八、逾期舉證後果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新民訴65條)

九、申請證人出庭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十、申請調查取證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新民訴司法解釋94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新民訴司法解釋95條)

十一、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新民訴司法解釋第156條)

十二、開庭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新民訴136條)

十三、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2、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4、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最後陳述。

6、做出判決。(新民訴137—142條)

十四、審限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新民訴149條)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新民訴161條)

十五、判決書的送達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新民訴148條)

2、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民訴意見165條)

民事訴訟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時間進行,每一個步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執行完畢也是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一旦違反此程序可能會造成審判結果無效等法律後果,嚴格的執行程序也是對當事人的利益的一種保護,也是國家建立法律秩序的一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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