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和物證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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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和物證的內容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和物證的內容是什麼?

(一)最佳證據規則

最佳證據規則是指為證明書面文件、錄音錄像或照片等文書中的內容,當事人應當提供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文書)的一種訴訟證明規則。

該規則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提供原始文書的內容的目的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為了證明文書的內容);

2.當事人應當提供原始文書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

3.原始文書應優先於複製件提出,但不否定複製件的提供與證明;

4.載體形式不僅限於書面文件,還包括錄像!相片等其他呈現文字符號的載體形式;

5.法官應當採納原始文書內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定情形下也可採用非原始文書證據形式。

(二)最佳證據規則的目的

1、追求案件真實。

查明事實真相是保證對案件進行公平審理的基礎與前提。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

2、防止錯誤或者欺詐行為的發生。

基於文書證據的自然性質,其內容的真實性依賴於原始狀態下的記載情況,如果在原始證據存在的情況下,允許其他形式的第二手證據,就可能因為證人記憶不準確或文件因欺詐目的被修改等而無法查明事實真相。

3、排除不相關證據。

所有最佳證據都是可採的;同時,所有證據,除非它是最佳證據,都是不可採的。出於真實性的考慮,文書必須提供原本,否則,在作出合理説明前,其他證據形式不可採,從而排除不相關的證據,有利審判的順利進行。

4、促使人們保存證據。

最佳證據規則是保證文書證據形式真實性的一種絕佳的技術設置,由於這一規則的存在,使得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和維護文書證據,避免了人們單純的以主張或論述的形式將查明案件真實的壓力推向審判機關,有利的推動和維護了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證明責任分擔體系。

(三)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和物證

最佳證據規則,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文字材料可採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內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複印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最佳證據規則不僅適用於書證,而且適用於物證。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和物證的內容是什麼這一問題的相關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可見,最佳證據有利於保證真實性,有利於查明案件真實情況,以便於達到真正解決糾紛的目的。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了解,可以諮詢本站網在線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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