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於哪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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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於哪些範圍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於哪些範圍

1.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變化:將排除的非法證據範圍從言詞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拓展到了物證、書證。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序有哪些

(1)具體而言,偵查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刑事訴訟法》第56條中規定了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二,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地位。《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從偵查階段開始就能夠確立律師保障其訴權。

第三,訊問過程中需要錄音錄像。《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錄音錄像;對於其他案件,偵查機關可以錄音或者錄像,也可以不錄音或者錄像。並且一旦錄音、錄像的話就要保證全程的完整。

(2)檢察機關公訴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公訴階段,檢察機關對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點:

1、程序的啟動。檢察機關在自行審查時如果發現存在非法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排除;除了依職權外,在偵查階段還可以依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人即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此外,依照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需要上述人員提供材料或者線索證明涉及非法證據獲取的人員、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方式等。

2、審查程序。如果排除非法證據是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的,那麼要經過檢察長的批准後調查核實;如果非法證據的排除是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啟動的,並且符合申請條件的當事人提供了涉及非法證據取證的線索,檢察機關首先要做的是整合申請提交的線索,在整合的過程中若不能夠證據獲取的途徑是合法的,那麼需要報請檢察長批准進行調查核實。

(3)庭審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1、一審庭審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在一審的庭審過程中,通過依職權和依申請兩種方式來排除非法證據。由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的法律性質,將開始按照職權調查證據的合法性。在這種模式下,啟動的主體是審判人員,因為審判人員有確保案件審理是客觀公正的義務,在庭審中就體現為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另外一種依申請啟動的庭審非法證據排除。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可以看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時間是和案件的審理時間相一致,但一旦在庭審過程中發現非法獲取的證據,也是允許在庭審期間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訴權。

2、二審庭審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如果申請上訴或者抗訴的唯一原因是非法證據所致,那麼二審法院需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審查是否存在的非法收集證據的情形,若有則應予排除;如果以非法證據作為申請上訴、抗訴理由之一的,或在二審案件的審判過程中,並且也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非法證據情形的,也應被排除在外。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適用於在證據收集的時候,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來,如果影響到了司法的公正吸引程序,不合法採取刑訊逼供等方式來獲得的證據,除非能夠做出合理的解釋或者是可以進行補正,否則都是會被依法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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