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的運用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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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最有利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那麼什麼證據屬於直接證據呢,在法庭上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運用是否有區別呢,直接證據也不是隨便運用的,法律規定直接證據有直接證據運用的規則,下面本站問您整理編輯關於直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直接證據的運用規則是什麼?

一、直接證據含義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確鑿的直接證據,案件的主要事實便可得到證明。因此,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中,要重視直接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充分發揮其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提高訴訟的效率。為保證直接證據的證明價值,充分發揮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作用。

二、在運用直接證據時應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嚴禁刑訊遏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一直接證據在實踐中多表現為言詞證據,其真實性、可靠性、穩定性較差,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行為的主要目的是從被訊問人或被詢問人口中掏取直接證據,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目的也往往是為了獲取直接證據,然而以上述非法手段獲取的直接證據違背了陳述人的主觀意願,很難保證其陳述的真實性,且因其侵犯人權,為現代社會所不容。

2、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詢問、質證;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直接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依據,原則上必須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真實可靠性後,才能用以作為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依據。其中,對當事人陳述應當謹慎對待,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輕信。這是因為,當事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其陳述常常是真假難辨,虛實並存的,因此,必須有其他證據印證,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孤證不能定案。任何證據都不能自己證明自己的真實性直接證據也不例外,單獨一個直接證據即使能夠全面地描述案件的主要情況,也無法據此認定其反映的內容是真實的。因而,不能僅僅依靠一個直接證據認定案件。相反,直接證據也必須有其他證據的印證,並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齧特別是,對於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當案件是主要依靠直接證據定案時,則要尤其注意對直接證據的真偽予以查實。以不實的直接證據定案是造成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這一歷史的教訓是應當特別予以汲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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