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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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聽資料是怎麼規定的

視聽資料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對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是將現代高科技先進成果運用於刑事訴訟領域的重要產物。

視聽資料有以下特點:

1、視聽資料表現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載體;

2、具有高度的準確性和逼真性;

3、具有動態直觀性;

4、對視聽資料的收集和審查都需要依賴科學技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存在有疑點的試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視聽資料的特徵

視聽資料是通過圖像、音響等來再現案件事實的,其特徵具有生動逼真、便於使用、易於保管等特點。

具體而言,首先,視聽資料具有較強的生動性和真實性。由於視聽資料是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記錄下的有關案件的原始材料,並且通過對該資料的回放能夠再現當事人的聲音、圖像和數據等,它同物證一樣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所以能夠比較客觀的反映案件的事實。

其次,視聽資料還具有體積小、重量輕等優點,從而易於保管和使用。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錄音機、錄像機、電腦、傳真機等日漸普及,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視聽資料的來源和應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廣泛性。作為證據種類不僅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應用,而且在仲裁活動和非訟案件中也得以廣泛的應用。並越來越受到歡迎,它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視聽資料雖然具有生動逼真、便於使用、易於保管等特點,但也不能由此認為其是絕對可靠的證據,原因在於視聽資料是可以通過剪接手段偽造變換的。因此,對視聽資料需進行全面審查,具體分析。根據《證據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人民法院在審查視聽資料時,應查明該項視聽資料的來源,錄製的時間、地點,錄製的內容、目的,參與錄製的人,錄製的形象和聲音是否真實,以及該項視聽資料的保管、儲存情況等。凡竊聽、偷錄、剪接、篡改、內容失真的視聽資料,都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三、如何判斷視聽資料的真偽

1、要審查判斷視聽資料的製作情況

首先,要由錄音人和錄像人證明錄音和錄像的時間、地點以及在什麼情況下錄製的聲音和圖像等;其次,如果錄音和錄像經過複製,還應由複製人證明在複製時無剪輯增減錄音和錄像的情況;再次,應由民事當事人和刑事被告人辨別是否是自己的聲音和圖像。例如,可採用聲紋鑑定等方法鑑定聲音。

2、必須審查視聽資料內容的真偽

要確認視聽資料有無證明力,關鍵在於確認其內容的真偽。例如,可以通過慢速播放的方法,鑑別是否有消磁和剪輯的情況;通過高分辨儀的鑑別,可以審查所錄製的聲音有無偽造情況;最後,還可以對磁帶進行檢查,查看有無剪輯的痕跡。

3、必須把視聽資料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相印證

審查判斷視聽資料同檢驗其他訴訟證據一樣,也要運用案件中的其他證據與視聽資料相印證,把視聽資料與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民事當事人的陳述相印證;把視聽資料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鑑定結論相印證。如相一致要説明相一致的理由;如果出現矛盾,就應分析矛盾的原因,並提出解決矛盾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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