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證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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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詢問證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詢問證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敍述,並問明所敍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其敍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敍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二、詢問嫌疑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1.訊問的主體。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

2.訊問的地點。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訊問的時間。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高檢規則》第195條規定,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

(2)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4.訊問的步驟和方法。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5)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其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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