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損毀他人財物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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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意損毀他人財物需要賠償嗎?

無意損毀他人財物需要賠償嗎?

個人不小心毀壞了別人的財物,因為沒有毀壞的故意,也沒想到出事的,所以不想賠償損失。事實上,毀壞了他人財物,是否需要賠償,雖然是過失行為,但給他人造成了實際損害,賠償可能無法避免。

根據法律上規定,因為個人過錯給他人造成財物損失的,仍然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停止繼續毀壞財物,如果在不小心毀了別人的東西之後,又沒有停止繼續侵害的話,那麼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消除財物毀壞的危險,因為自己的過錯使他人的財物陷入危險境地的,就要消除這個危險;

3、返還財產,一般佔有了他人財物並毀壞了的,需要返還財產,並且包括毀壞和沒有毀壞的部分;

4、恢復財物原狀,如果能夠修復毀壞的財物的原狀,那麼這是最好的賠償方法;

5、在無法恢復財物原狀的情況下,就得拿其他物或者金錢賠償損失;

6、既然是無心之失,但是畢竟侵犯了他人財物,所以得賠禮道歉

二、惡意毀壞他人財物犯什麼罪

惡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罪行確認如下:

1、要看損壞他人財物的金額和次數,如果金額達到五千元以上、三次以上或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則涉嫌刑事犯罪;

2、在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則屬於治安案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就算是不小心毀壞他人財物,但自己作為毀壞者,依然有責任承擔賠償的義務。他人毀壞自己財物後,不肯承擔賠償責任,要追究對方賠償責任可以找律師來幫忙,不過,實踐中往往因為這個問題雙方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所以如果毀壞的財產價值較大,雙方的責任又不明確的,那麼建議在必要的時候只能通過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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