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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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不執行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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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對於勞動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決,允許當事人表示不服,但此時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採取措施,否則的話就需要實際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內容。而在不服裁決內容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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