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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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須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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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須知道的流程有哪些呢?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3.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那麼勞動仲裁程序流程具體是:1、申訴人提出申訴並按仲裁須知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2、受理人員審核申訴人材料,對不符合要求的告之進行補充。
3、對符合要求的申訴請求,報院立案會研究討論(注:案件情況不明的不上會,申訴材料不全的不上會)。
4、經研究決定不予立案審理的仲裁請求,在7日內做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報院長籤批後送達申訴人(注:申訴人要在送達回執上簽收,部分仲裁請求事項不予受理的通知書要轉送辦案人員一份)。 以上是勞動仲裁須知流程,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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