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審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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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審理制度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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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審理期限

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長,最長可以延長15天,整個過程不超過65天。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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