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工傷待遇仲裁申請時效勞動局有權不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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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工傷待遇仲裁申請時效勞動局有權不受理嗎?

一、超過工傷待遇仲裁申請時效勞動局有權不受理嗎?

超過工傷待遇仲裁申請時效勞動局是有權不受理的。仲裁時效是權利人通過申訴程序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保護其勞動權利 的有效時限。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權利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勞動權益予以保護,對義務人應履行義務予以裁決強制履行。如果權利人不主張權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不受理。

二、目前我國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

我國先後制定的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對仲裁時效期限的規定措辭有所不同。

1、1993年7月6日國務院頒佈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82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經過了從六個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變過程,而仲裁時效的起算點,也經過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再回到“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演變過程。

何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多種情形均作出了規定,但遺憾的是,該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情形。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28號)第1條規定:“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處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的 規定。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的,是可以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拿到一定的補償金的,但是如果對於補償的金額或者其他事項有不滿意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但是申請勞動仲裁必須在要求的時效內,如果超過了仲裁的申請時效沒有特殊做説明的,勞動局在之後是有權不進行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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