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人制度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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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人制度的優勢

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人制度的優勢

一、在激勵機制方面,有限合夥的激勵機制在於利益捆綁  

有限合夥制通常規定,普通合夥人出資1%,而取得風險投資機構收益的20%,有限合夥人出資99%,而取得風險投資機構收益的80%。這種制度安排,比較充分地考慮了對風險投資家的利益激勵,為了追求自身利益,風險投資家將盡全力爭取成功。在風險方面 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有限合夥也不例外。但不同的是,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通俗來講,就是投資項目發生風險的時候,有限合夥人將面臨資金損失的風險,而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賠到破產為止。當然,投資通常都是利益導向的,所以不論GP還是LP都不希望看到項目失敗的情形。 在形式方面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相較於公司制、信託制等私募基金組織形式更加的靈活高效。首先有限合夥人即為管理人,因此擁有更大的自主決策權、運作也更加的簡潔高效;其次,有限合夥制能有效規避雙重納税。

因為合夥企業作為非納税主體,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再次,有限合夥制對資金的使用效率也更高。因為投資人的出資實行“承諾出資”,註冊時無需驗資,這樣可以保證在沒有項目的時候,認繳資本暫時不用到位;而等到有好的投資項目出現時,再通知所有合夥人分批註資,進而有效避免了資金的積壓,強化了資金使用率。

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募(集)、投(資)、管(理)、退(出)流程上更加的靈活高效  

募集上有限合夥制以契約為主,充分保障合夥人利益;投資上更利於調動各合夥人的投資熱情;管理上降低投資風險,實行專業化管理; 退出上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基金到期合夥企業解散,投資者拿回自己的本金和收益。在有限合夥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資合因素,它承載了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責任形式,既能擴大融資渠道,又能積極防範“道德危險因素”的出現,可以有效地解決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的弊端,從而在高風險、高回報的風險投資業中發揮積極作用,成為風險投資業的最佳組織形式。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從以上可以看出,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人制度的優勢還是很明顯的,從激勵機制和運作流程上看,都更加靈活和高效。但必須承認的是所有投資都有風險,特別是私募基金的投資基數本身就不低,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在投資之前要全面考慮自身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再做決定。如果對於私募基金不太熟悉,又想投資的話,還尋求專業代理機構的幫助比較好。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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