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近日,全國總工會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內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東、湖北、廣東、四川8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西安、寧波、北海3市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

文       號:法[2020]55號

頒佈時間:2020-02-20

實施時間:2020-02-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內蒙古、吉林、上海、浙江、江西、山東、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總工會: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積極落實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新要求,深入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最高人民法院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在內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東、湖北、廣東、四川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陝西省西安市、浙江省寧波市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1.試點工作意義。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是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充分發揮工會參與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職能作用,發揮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中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切實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務實舉措,有利於依法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積極預防和妥善化解勞動關係領域重大風險,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維護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

2.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加強工作協同,積極推動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和組織共同參與的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機制。鼓勵和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加強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與仲裁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逐步實現程序銜接、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推動形成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新格局。

3.加強調解組織建設。各級總工會要依法積極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羣眾的基本職責,推動完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機構,協調企業與勞動者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推動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依託工會職工服務平台、地方社會治理綜合服務平台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作室),鼓勵建立以調解員命名的工作室。推動調解組織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工作室,派駐調解員。

4.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各級總工會要積極推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員名冊制度,廣泛吸納法學專家、退休法官檢察官、勞動爭議調解員仲裁員、勞動關係協調員(師)、人民調解員及其他領域專業人才等社會力量加入名冊。建立和完善名冊管理制度,加強調解員培訓,建立調解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完善調解員懲戒和退出機制,不斷提高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提升勞動爭議調解公信力。

5.規範律師參與。各級總工會要積極從職工維權律師團、職工法律服務團和工會法律顧問中遴選政治立場堅定、業務素質過硬、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參與調解工作。積極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甄選優質律師事務所選派律師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探索建立勞動爭議專職調解律師制度。

6.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各級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審判機構和工作機制,依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動設立勞動爭議專業審判庭、合議庭,在地方總工會和職工服務中心設立勞動爭議巡回法庭,積極推薦和確定符合條件的工會法律工作者擔任人民陪審員,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不斷提升審判質量和效率。

7.落實特邀調解制度。人民法院要積極吸納符合條件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加入特邀調解名冊。探索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名冊與勞動爭議調解名冊的銜接機制,會同工會加強對名冊的管理。人民法院要加強訴前委派、訴中委託調解工作,強化調解業務指導,依法進行司法確認,不斷促進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提升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的能力。

8.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健全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工作溝通機制,明確訴調對接工作部門,在名冊管理,調解員培訓、考核、獎勵、懲戒,調審平台建設和程序對接,以及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方面加強信息交流反饋,切實提升工作協同水平。

9.完善調解協議履行機制。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應當積極引導和督促當事人主動、及時、充分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內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用人單位未按照調解協議約定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先予執行或者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

10.充分應用信息化平台。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善於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與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深度融合,提升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各級總工會要大力推動開展在線調解,建設勞動爭議調解信息化平台,推動與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的對接,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全部線上匯聚,調解過程與訴訟程序的“無縫式”銜接,實現調解員菜單式選擇和在線調解、在線司法確認,方便當事人蔘與糾紛解決。積極運用司法大數據,共同對典型性、苗頭性、普遍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分析研判,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風險。

11.完善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主動爭取政府支持,協調和推動財政部門將勞動爭議調解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積極爭取將勞動爭議調解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地方各級總工會要結合實際情況,將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經費納入專項預算,為開展勞動爭議調解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細化完善“以案定補”和各項考核激勵機制,健全上下級工會勞動爭議調解經費支持機制。

12.鞏固制度保障。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加強政策溝通,充分聽取對方對促進勞動關係和諧和維護職工權益工作的意見建議。及時總結本地區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成熟經驗,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制定或者修訂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確保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13.加強理論研究和宣傳引導。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合作,通過普法宣傳、教育培訓、課題調研等多種形式,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理論研究。充分運用各種傳媒手段,在遵循調解保密原則的前提下,以發佈白皮書、典型案例等多種方式指導企業依法規範用工。積極宣傳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優勢,提高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社會接受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14.加強組織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省級總工會要共同研究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加強對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特別是加強業務和技術層面的溝通、協調和對接。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將工作進展、遇到的問題、意見建議等層報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將定期總結評估試點工作推進情況。待條件成熟時,視情擴大試點、推廣經驗,確保改革試點不斷深化。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全國總工會

??????????????????????????????????????????????????????????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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