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繳費低待遇存在爭議怎麼解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一般民營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給員工繳納各種保險費用的時候,通常都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係數進行繳費的,因為這樣對於公司來説也能夠降低相關的成本,可是員工的繳費基數跟後續的待遇有着很大的關係。所以就導致有些員工在遇到工傷以後就特別的擔心工傷繳費低待遇存在爭議怎麼解決?

工傷繳費低待遇存在爭議怎麼解決

一、工傷繳費低待遇存在爭議怎麼解決?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工傷待遇具體規定:

1-4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1-4級享有的傷殘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6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5-6級享有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10級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7-10級享有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國家規定工傷待,如果存在爭議的話,按照我國規定的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處置,所以首先得依靠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先對單位的繳費率進行解決,然後才能夠確認工傷待遇。其實平時員工的各種保險的繳費係數員工本人都應該是知道的,不能夠遇到了實際的事情以後再現抓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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