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保險與社保的區別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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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保險與社保的區別有什麼不同?

綜合保險與社保的區別有什麼不同?

1、兩者的保障對象和繳費主體不同

綜合保險是為外來務工人員設立的一種新型保險制度,根據規定凡在本市(如上海)經商、務工但又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來人員,都應該參加綜合保險。

而本市城鎮人口,則一般參保的社會保險,其次綜合保險是由單位或個人繳納保險費用,而社保則是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一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共同繳納。

2、兩者的保障內容不同

綜合保險包括工傷(含意外傷害)、住院治療以及老年補助三方面的保險待遇;而社保保障內容更多,具體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工傷保險,還有賠償金額上,綜合保險和社保也存在明顯的區別,應綜合保險賠償標準。

3、兩者繳納費用的時間不相同

綜合保險費的繳納以三個月為一個週期,每次應當繳納三個月的綜合保險費。社保是單位在辦理好以後,每個月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和基數進行繳納,繳納具體的時間由所在地社保繳納時間為主。

二、《社會保險法》對於社保的規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税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對於社保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社保類型所認定的具體事項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社保部門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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