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社保和工資一起發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一、職工社保和工資一起發嗎?

職工社保和工資一起發嗎

不一定,繳納社保時間和發放工資的時間,沒有要求同一時間。

依法繳納社保的時間,是由當地社保機構根據工作安排,限定用人單位在某個時間期限內繳費,體現了繳納社保的法律嚴肅性,給社保經辦機構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礎,這個時間由社保機構作出決定。

職工發放工資的時間,是用人單位和發放工資的銀行作出協議,規定在某一天是發放工資的日子,以便銀行提前做好現金準備,安排好工作人員,以便順利發放。

二、不發工資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勞動仲裁的範圍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規定為: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總之,法律上肯定沒有要求社保和工資必須要在同一時間發放,在剛開始參加社保的時候,每個月都有交社保,但是員工本人可能也遲遲沒有辦法拿到社保卡,等社保卡辦好了之後,用人單位會通知員工到指定的地點去領取的,領社保卡一定要本人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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