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交社保的公司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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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續交社保的公司怎麼做?

續交社保的公司怎麼做?

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可。

依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企業代理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地税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税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覆;

(6)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複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户口或者暫住證複印件)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複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三、社會保險繳交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3、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綜上所述,為員工續保的單位需要在三十日之內為其繳納,且繳納基數要根據員工的平均工資來決定,然後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社保費用應由單位進行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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