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怎麼領取 - 有哪些領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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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怎麼領取,有哪些領取條件

你知道該如何領取失業保險嗎?對於失業的勞動者來講,雖然這個失業金數額並不大,但是也能暫時的救濟一下自己的生活。那麼實踐中失業金怎麼領取呢?具體又有哪些領取條件?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失業金怎麼領取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户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後,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摺。

3、失業人員本人應於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託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症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後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條件是什麼

勞動者失業,並不意味他有權利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這一規定要求申領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是就業轉失業人員,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的費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離職都屬於非因本人意願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而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首先,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必須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其次,因為失業保險的目的並不只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還有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所以失業人員必須有求職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職業介紹和培訓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在領取失業金之前,需要先審查一下勞動者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如果滿足了,那麼就需要到社保部門辦理相應的領取手續。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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