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先履行抗辯權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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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先履行抗辯權條件是什麼
所謂的先履行抗辯權,顧名思義,也就是誰先履行,誰後履行;當在先的義務未履行時,那麼在後的履行義務人就有權以此為由暫時拒絕履行自身義務。如果合同中沒有對履行的先後順序進行明確約定,那麼就視為應當同時履行。
比如,在一個房屋買賣合同當中,如果只是簡單約定房屋買賣的價款,交付時間,而沒有對先支付房款後過户做出明確約定,買方完全可以要求在過户完成時再支付房款,賣方還必須無條件配合過户,否則就構成違約。這樣的話,對賣方而言,風險是非常大的,很可能導致房子交出去,也過户了,卻遲遲得不到房款的不利局面。
因此,律師建議,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何種義務在先履行,何種義務在後履行,這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有利於更好的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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