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金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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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未按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以下簡稱為執行名義)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據此,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是:

遲延履行金適用條件是什麼

1、適用階段上的限定性。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強制執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而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後方可由執行機構適用遲延履行金制度。

2、未履行義務時間上的限定性。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按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標準應當依據執行名義的規定,而不是強制執行程序啟動後執行機構在諸如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中對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未履行義務內容上的限定性。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內容而定,在執行程序中新產生的義務則不得作為判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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