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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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人們使用的土地只有使有權,沒有買賣的權力,因為土地是國家的,私自買賣土地也是犯法的,那麼土地使用年限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一般是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來規定年限的,住宅一般是70年,而一般工廠的用地就是50年,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土地使用年限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2、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3、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5、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可以知道,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

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怎麼辦

眾所周知,除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應與國家(政府)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和出讓金等等,經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經登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而終止。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為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為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眾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徵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制度。

住宅土地自動續期後是否繳納土地費用

1、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無條件並不表明土地使用權人沒有義務繳納土地費用。在物權制度的構造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在自動續期後是否繳納或者如何繳納土地費用,是一個與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沒有關係的、待解決的其他法律問題。

2、我國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和限期使用制度。實現國有土地的有償和限期使用制度的基本方式,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按照建設用途分為40-70年,其中“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為7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保障不動產權利的穩定和存續,實行申請續期制度,土地使用權人並同時負擔相應的土地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的使用權是有年限規定的,而不是永久性的,一般是開發商從取得當天的日期算起,最高的土地使用年限可高達70年,如果在使用的年限到期的話,那麼就應及時到相關的部門進行續簽,這樣才能繼續使用,所以,土地的年限是根據不同的用途來規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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