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手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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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手續是怎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手續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原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身份證明、出租合同書、繳納規定税費的憑證、轉讓地塊的開發建設投資證明、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的產權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轉讓登記。登記機關接到轉讓登記申請後,根據有關規定對租賃雙方提供登記的文件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併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填寫審批表內容,註銷原《土地登記卡》,收回轉讓方的土地使用證,建立新的《土地登記卡》,給受讓方頒發土地使用證。

二、國有土地出租期限最長是多久?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根據此條的規定,租期最長可以達到70年。

三、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徵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可以出租、轉讓或者買賣,雙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後,應該在規定時間內去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也比較簡單,帶上雙方的身份證、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土地證等材料,去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過審核後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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